承诺延迟了还有法律效力吗
时间:2023-03-13 14:10:53 7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或者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时到达要约人的,为新要约;但是,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除外。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是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外,该承诺有效。

一、要约失效的法律规定

有下列四种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时。拒绝要约,包括明确表示拒绝,或对要约进行了修改、限制或扩张。

要约人一旦收到受要约人不接受或不完全接受要约的通知,要约即因被拒绝而终止效力。受要约人拒绝要约后即使在承诺期限内又表示同意的,其意思表示也为发出的新要约。

(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只要撤销符合法律规定条件,要约即失效。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要约的有效期限也就是受要约人可以承诺的有效期限。在该期限届满时,受要约人未为承诺的,要约就失去效力。在该期限届满后,受要约人又表示接受要约的,该意思表示不为承诺,只能看作是一种新要约。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对要约修改后的“承诺”视为受要约人对要约人发出的新的要约,是对原有要约的拒绝。

二、合同的订立程序分为

合同订立需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过程。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如“报价”等。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具有三个特点:

(1)内容必须明确具体,不能含糊其辞、模棱两可。受约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否则视为其发出的新要约。

(2)要约一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不得因条件改变而对要约内容反悔。

(3)要约内容必须具备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即达到对方只须同意就可执行的程度。如果乏合同主要条款,就可能只构成“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如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但商品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则视为要约。

承诺方一旦作出承诺,合同即告成立。承诺应以明示方式作出,而且要在要约规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才发生效力。根据《民法典》规定,承诺需要通知要约人的,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承诺的内容应当和要约的内容一致。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视为对原要约的新要约。但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要约人又不表示反对的,承诺仍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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