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失效的情况有:
1、承诺被撤回;
2、迟到的承诺;
3、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变更,遭到要约人反对的,该承诺失去效力。
承诺延迟的情况有:
1、超过要约规定的承诺期限作出,因而出现了迟延;
2、在要约规定的承诺期限内作出,但由于邮政等其他原因,没有及时到达要约人。
承诺的方式有哪些
(一)明示的方法。一般说来,如果法律或要约中没有规定必须以书面形式表示承诺,当事人就可以口头形式表示承诺。如德国民法典第130条中规定:“在相对人以非对话方式向其为意思表示时,意思表示以通知达到相对人时发生效力。”
(二)默示的方法。要约人尽管没有通过书面或者口头方式明确表达其意思,但是通过实施一定的行为和其他形式作出了承诺。如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161条规定:“依习惯或依其事件之性质,承诺无需通知者,在相当时期内,有可认为承诺之事实时,其契约为成立。前项规定,于要约人要约当时预先声明承诺无需通知者,准用之。”
(三)以行为承诺。如果要约人对承诺方式没有特定要求,承诺可以明确表示,也可由受要约人的行为来推断。所谓的行为通常是指履行的行为,比如预付价款、装运货物或在工地上开始工作等。如甲写信向乙借款,乙未写回信但直接将借款寄来。
此外,如果要约人在要约中规定承诺需用特定方式的,承诺人作出承诺时,必须符合要约人规定的承诺方式。即使是这种要求的方式在一般人看来是很特别的,只要不为法律所禁止或者不属于在客观上根本不可能,受要约人都必须遵守。例如,要约人限定承诺应以电报回答,则受要约人纵以书面回答,不生承诺的效力。但如果要约人仅仅是希望以电报回复,受要约人则不必一定用电报回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九条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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