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建工程抵押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以依法获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抵押的,当事人办理了抵押物登记,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
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如果要利用正在建设的工程来进行抵押获得贷款的话,根据《民法典》当中是规定可以的,但是对于这类型的房屋,如果要进行购买,上面存在着抵押权,存在着很大的风险,一定要谨慎的来进行购买审查。
二、在建工程抵押范围的界定
根据《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规定,抵押在建工程包括在建建筑物本身及其土地使用权两部份,下面从这两个方面分别分析。
(一)建筑物部分。在建工程抵押时是以工程全部还是已完工部分作为抵押物。目前理论界和各地登记操作实务中均未统一。一种观点认为,根据《民法典》规定,抵押设定后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物,在建工程抵押范围应为抵押时已完工、且双方约定为抵押物的部分,广州、成都、福州等城市均采用此种做法。另一种观点认为在建工程抵押物应包含尚未完工部分在内的项目整体,持这种观点的如上海市。
本人比较赞同第二种观点,即以在建工程整体作为抵押物。理由是:
1、在建工程抵押权属于房地产期权,其性质不同于《民法典》上的房地产抵押权;
2、在建工程抵押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取得贷款资金完成整个工程;
3、房地产项目在整体建成前无法实现抵押权担保功能所需实际控制的经济价值;
4、已完工部分不一定能够具备独立使用功能。
(二)土地使用权部分。对于抵押物范围包括整宗土地还是仅仅为在建工程已完工部分所分摊的土地份额,同样存在两种观点。有些地区将在建工程已完工部分所分摊的土地份额视为抵押物,如四川省建委1999年《关于加强城市房地产在建工程抵押和预购商品房抵押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申请在建工程抵押时,在建工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面积及价值应按抵押建筑面积在工程总建筑面积的所占比例进行分摊,不得将该在建工程占用范围内的全部土地列入抵押范围”。而上海市的做法是以整宗土不可分割作为抵押物。
三、在建工程抵押注意事项
(一)在建工程抵押的目的必须是为“抵押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提供担保,贷款的用途必须明确“用于该项目建设”。
(二)在建工程抵押的抵押人与债务人必须是同一人,在建工程不得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三)在建工程抵押的抵押权人应当是具有金融许可的机构(一般是银行),并应对借款用途使用情况实行监管。
(四)在建工程抵押的标的物应当是在建工程的已完工部分,未建部分不能设立抵押。因此,在建工程抵押登记必须现场察勘,并作好相应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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