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财产的界定
我国现行《民法典》规定如下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如果夫妻双方没有财产协议,一般来说,下列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不管经过多少年);
(二)一方因为身体受到伤害而获得的医药费、残疾补助费等;
(三)遗嘱中明确规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明确规定只赠与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五)一方专用的生活物品,如男士剃须刀等;
(六)军人的医药生活补助、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等。
二、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
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入;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共同继承或受赠与所得的财产;
(五)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六)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
(七)养老保险金和破产安置补助费。
三、有关夫妻财产的规定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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