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和主持由董事长负责, 如果董事长无法履行其职责或者不履行职责, 则由副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如果副董事长也无法履行职责或者不履行职责, 那么半数以上的董事将共同推举一名董事来负责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和主持由董事长负责,如果董事长无法履行其职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则由副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如果副董事长也无法履行职责或者不履行职责,那么半数以上的董事将共同推举一名董事来负责召集和主持。
素 材 : 关 于 董 事 会 召 集 和 主 持 的 制 度 安 排
根据素材,我们可以了解到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在各国公司法中一般没有做限制性规定。但是,我国《公司法》对有限公司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做出了一些规定。首先,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其次,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最后,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因此,我们可以总结出,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需要满足以上规定。
综上所述,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和主持由董事长负责,如果董事长无法履行其职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则由副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如果副董事长也无法履行职责或者不履行职责,那么半数以上的董事将共同推举一名董事来负责召集和主持。根据据此此,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需要满足一定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四十七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八条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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