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显失公平的,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向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租赁合同。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二条【撤销权的消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一、土地租赁合同纠纷处理方式有哪些
1、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合同当事人因合同事务发生纠纷的,应当协商或者调解解决。
2、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通过民事诉讼或者申请仲裁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应当按照土地租赁合同中约定的民事诉讼或者申请仲裁解决。仲裁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发生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时向仲裁委员会申请解决纠纷的一种法定方式。但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应当双方自愿,并事先在合同中约定或事后达成仲裁协议。若事先在合同没有约定,事后双方当事人又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将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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