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处理合伙人的虚假出资或撤资在有限合伙企业中,只有有限合伙人才会虚假出资或撤资,因为有限合伙人主要以自己的资金作为入伙的担保,而普通合伙人则亲自运营并投资自己的资金。有限合伙人的有限责任是有限合伙制的关键,也是吸引投资的关键,与股东的有限责任相似。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没有直接规定有限合伙人对虚假出资和撤回出资的责任。一旦出现此类问题,应参照上述《公司法》和《刑法》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以避免偏离增加有限合伙的初衷。也就是说,其他合伙人可以要求虚假出资或者抽回出资的有限合伙人补足或者返还,并承担《合伙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违约责任: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为其承担违约责任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该法第65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规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时足额支付的,应当承担补足的义务,并向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虚假出资本身就是出资不足的表现之一。因此,承担补充付款责任和违约责任还有另一个法律依据。但是,退资发生在合伙企业成立后,不属于未足额缴纳出资的情形。但是,撤资是对合伙企业财产权的侵犯,违反了《合伙法》关于“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的规定。如果合伙协议中明确禁止提取出资,并约定了相应的违约责任,则应将其定义为违法,并退还提取的部分,撤回出资的有限合伙人可以被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合伙法第103条
合伙法第6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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