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虚假资质投标者应该如何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投标人不得用他人名义或做假的方式骗取中标,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必须付法律责任,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如果有违法所得的,没收所得的财产;如果情节较为严重,公告取消1-3年的投标资格,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
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如何应对投标造假行为
发现虚假招标、投标造假乱象的,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进行维权:
1.向相关监管部门举报:可以向相关监管部门举报,如工商局、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等,举报虚假招标围标串标乱象,由相关监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2.向媒体公开披露:可以向媒体公开披露虚假招标围标串标乱象,由媒体进行公开报道,增加公众的知情度。
3.向法律机构举报:如果发现招投标法虚假招标围标串标乱象,可以向法律机构举报,由法律机构进行调查处理。
4.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如果发现招投标法虚假招标围标串标乱象,可以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由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调查处理。及时采取措施进行维权,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情形
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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