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相邻财产权成被告。郑某和王某没想到,自己好端端经营餐饮大排档,却惹上官司———各自被住其楼上的住户以相邻财产权利受侵害为由,告上法庭,诉请法院排除妨碍,停止侵害。日前,两案经宣州区法院审结,原告的请求依法获得了支持。
郑某于2001年下半年,租赁宣城市区宛溪二村某幢二楼一住宅房作为餐厅,摆放三张餐桌经营大排档生意。由于食客在夜晚用餐和娱乐时造成的喧哗,直接影响和妨碍了楼上住房夜晚正常休息。楼上住户难以忍受噪音侵害,曾先后向该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和宣城广播电台百姓热线栏目投诉。经调处,郑某同意采取缩短夜间营业时间和减少声音等措施。但楼上住户见其措施不力,噪音依旧,遂一纸诉状状告郑某,要求排除妨碍,停止侵害。
另一案的被告王某,于2001年8月租赁市区敬亭苑B区某幢住宅楼底层经营餐饮排档,在该院内搭建一棚烧炒烹饪。因烧炒排放出有害油烟直接扬至住其二楼住户的阳台,致使该阳台窗户不能打开,引发纠纷后,经有关物业管理部门调处无果,于2002年6月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害。
上述纠纷引发均是住宅楼内经营餐饮大排档而起。两案均涉及相邻关系人的财产权利和义务关系,即两个相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承租人、居住人,在行使权利时,相邻各方相互间应当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
法官认为,在商住楼的住宅内开设餐饮排档,食客夜间在此用餐产生喧哗、桌椅拖动发出噪音在所难免,这势必给相邻他人的安静和夜间正常休息权带来一定的妨碍,是一种民事侵权。锅灶烧炒所产生的有害油烟,不能任意排放,应将安装的抽油烟机排气孔避开其楼上相邻人的阳台和窗口,否则危及相邻他人的健康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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