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
现将《上海市静安区临时占路亭棚设置与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上海市静安区临时占路亭棚设置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使我区临时占路亭(棚)设置与日常管理符合我区总体发展规划及“双高区”建设的要求,依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处罚办法》、《上海市城市道路桥梁管理条例》和《上海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区道路两侧范围内的各类临时占路亭(棚)的设置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静安区市容和市政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市容市政委)是本区临时占路亭(棚)设置与管理的协调和监督部门。
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对辖区内临时占路亭(棚)日常管理工作的检查、协调和监督。
上海市静安区市政工程和配套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市政配套局)、上海市静安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以下简称区城管大队)、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以下简称公安静安分局)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各自的职责行使对临时占路亭(棚)的审批、管理和执法权。
上海市静安区城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区规划局)、上海市静安区卫生局(以下简称区卫生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静安分局(以下简称工商静安分局)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相应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临时占路亭棚的设置审批)
临时占路亭(棚)的申请单位或个人应持注明占路亭(棚)的具体位置、用途和外观设计效果图的申请书向区市容市政委提出申请,由区市容市政委协调区规划局等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要求作出初审意见。
经初审同意后,由区市政配套局、公安静安分局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占路亭(棚)的审批手续,并将审批结果分别抄送区市容市政委、区规划局、区城管大队、各街道办事处等相关部门和单位,以便于日常管理。
凡涉及市级管理道路的临时占路亭(棚),应实行两级审批。
第五条(临时占路亭棚的设置要求)
临时占路亭(棚)的设置必须符合本区城市建设和管理的总体规划和要求。
主干道和景观道路两侧原则上不增设新的临时占路亭(棚)。
临时占路亭(棚)的设计应做到外型美观、结构合理、整洁完好,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设置临时占路亭(棚)时,不得损坏有关市政设施。亭(棚)的构筑材料应以轻质材料为主,以确保地下管线安全。
临时占路亭(棚)设置后,人行道须保留不小于2.5米的宽度,确保行人通行。
第六条(对临时占路亭棚使用者的要求)
临时占路亭(棚)的使用单位或个人必须遵纪守法、文明经营、服从管理,同时还要符合以下要求:
(一)在批准的面积范围内设置,不随意移动和扩大面积。
(二)不乱设摊、跨门经营,不在亭(棚)周围乱堆物,保证道路和人行道的畅通。
(三)不在亭(棚)周围搭建、撑伞或吊挂、张贴及放置其他有碍市容环境卫生的物品。
(四)按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要求,做好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在亭(棚)使用期间,保护亭(棚)设施的完好、整洁、美观。
(五)临时占路亭(棚)因城市建设或其它原因需拆除时,使用者应服从并做好配合工作。
(六)涉及各类经营行为的临时占路亭(棚),申请人应向工商、卫生等管理部门办理相关证照,禁止经营各类污染环境的项目。
(七)设置经营性广告的临时占路亭(棚),申请人应事先向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七条(对违法违章设置占路亭棚及经营行为的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占路亭(棚)或虽经批准但擅自变更批准内容的,由区城管大队、公安静安分局等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规予以处罚。
区规划局、区卫生局、工商静安分局等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八条(解释单位)
本暂行办法由区市容市政委负责解释。
第九条(实施日期)
本暂行办法于2002年4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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