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宪法关于特赦的规定根据现行1982年宪法第67条第17项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决定特赦的职权。根据第8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发布特赦令。宪法规定,有关特赦的表述是特赦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特赦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公告形式公布。
法律依据:《宪法》
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
《宪法》
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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