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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特赦的职权属于谁

2023-07-05 1,655人已浏览
  • 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团队负责人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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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决定特赦的职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特赦的理解: 1、含义: 特赦,是指国家对某些犯罪或者特定的犯罪分子的赦免,即对于受罪刑宣告的特定犯罪分子免去其刑罚部分或全部的执行,这种赦免只能消灭其刑,不能消灭其罪。 2、决定机关:特赦的决定权仅在全国人大常委会,而不是全国人大。 3、颁布权归属:特赦令的颁发由国家主席发布。 4、裁定和执行机关:特赦由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并予以执行。 5、特赦与大赦的区别: 赦免分为两种,分别为特赦与大赦。赦免是国家对刑罚权的放弃,因而导致刑罚的消灭。赦免在很大程度上具有行政性。 大赦,是指国家对不特定的多数犯罪分子的赦免。其效力及于罪与刑两个方面,即对宣布大赦的犯罪,不再认为是犯罪,也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已受罪刑宣告的,宣告归于无效;已受追诉而未受罪刑宣告的,追诉归于无效,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二者区别具体如下: (1)对象不同: a、特赦是赦免特定的犯罪人; b、大赦是赦免一定种类或不特定种类的犯罪,其对象是不特定的犯罪人。 (2)时间不同: a、特赦只能实行于法院判决之后; b、大赦既可实行于法院判决之后,也可实行于法院判决之前。 (3)内容不同: a、特赦只能赦免其刑,不能赦免其罪; b、大赦既可赦免其罪,又可赦免其刑。 (4)后果不同: a、特赦后再犯罪的,如果符合累犯条件,则构成累犯; b、大赦后再犯罪不构成累犯。 累犯的适用条件: 1、一般累犯的适用条件: (1)主观条件:前罪和后罪都是故意犯罪。 (2)刑度条件: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3)时间条件: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以内。所谓刑罚执行完毕,是指主刑执行完毕,不包括附加刑在内。 (4)主体条件:犯罪发生时,犯罪人已满18周岁。 2、特别累犯的适用条件: (1)前罪和后罪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或者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 (2)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当被判处的刑罚种类及其轻重不受限制。 (3)因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或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被判处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任何时候再犯上述犯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六十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二)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四)解释法律; (五)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六)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八)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九)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十)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十一)根据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请,任免国家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十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 (十三)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十四)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十五)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 (十六)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 (十七)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十八)决定特赦; (十九)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 (二十)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 (二十一)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二十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六条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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