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经人介绍,在某小区租赁了业主张某住房一套,双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但没有明确物业管理费由谁交纳。王某入住3个月后,管理该小区的某物业管理企业上门催交物业管理费。王某认为,自己乃是房屋的承租人而非业主,并无交纳物业管理费用的义务。而张某认为,房屋已由王某实际居住,物业管理费不应由自己交纳,也拒绝交纳物业管理费用。物业管理企业遂将王某和张某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他们交纳物业管理费900元。
[法理分析]
1)在无任何其他约定的情况下,承租人有交纳物业管理费用的义务基于房屋租赁关系,承租人有交纳租金的义务。
在交纳租金以后,出租人即有对出租物瑕疵担保的义务,出租人有义务保障房屋能够适于正常的利用。在缺乏对任何其他相关费用承担约定的情况下,出租人应承担所有出租物之上的费用负担。因此,本案中的出租人张某应当交纳物业管理费用。
2)出租人如何才能使承租人承担物业管理费用
如果出租人希望承租人承担物业管理费用,则应当在房屋租赁合同中加以明确约定。并且最好将该租赁合同交物业管理企业一份,由物业管理企业盖章确认。这便可以产生债务转移的后果,即本应由业主承担的、交纳物业管理费用的义务,已经转移给承租人承担。如果没有告知物业管理企业并经确认,物业管理企业仍可以向业主直接追交。
3)承租人有遵守小区业主公约和规章制度的义务
尽管承租人并未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投票决议业主公约和规章制度,然而必须遵守业主公约和所有规章制度。其理由在于,业主公约和规章制度乃是约束物业区域内的不动产利用秩序的规则,业主之外的使用人也应遵守物业区域内的利用秩序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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