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估应在20天内完成;需要延长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10天。超过期限的,应当报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考核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检查、考核和评价。检查、鉴定、评价结果确定后,出具书面结论,由检查人员签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检查鉴定结果之日起两日内,将检查鉴定结论复印件报送当事人,并加盖单位印章。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检查鉴定结论副本之日起三日内申请重新检查鉴定。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当事人不同意的,应当指定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和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复查鉴定,受本人委托的鉴定、评价结论,可以在收到鉴定、评价结论后三日内委托他人再次进行鉴定、评价,并通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如果一方因交通事故致残,在治疗结束后,符合条件的伤残鉴定机构应当对伤残等级进行鉴定
伤残鉴定机构可以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和委托,也可以由当事人委托申请复检,评估和评价应限于一次。复验、鉴定和评估的时限与复验、鉴定和评估的时限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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