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整是在人民法院和破产企业各利益方的组织和参与下,引入的一种针对破产处理事宜的财务制度,破产重整对于还具有价值和希望的破产企业来说意义重大,
也可以最大限度保全破产企业利益相关者的基本权益。按照《破产法》的相关条款规定和要求,破产重整处理方式需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重整中的破产企业的各种执行权归属于人民法院,避免个别债权人与其他利益相关者滥用控制权而损害其他的债权人,因为破产企业的债权人在表决、制定和执行重整计划时具有同等的权力。
破产重整中企业的涉税问题对于已经丧失经营收入能力的企业而言极为关键,利用国家税收政策上的减免、优惠,及采取合理的税收筹划政策减轻纳税负担,能够给破产企业带来更多的活力和希望。破产涉税问题较为复杂,包括增值税的处理、所得税的处理、土地流转税及印花税的处理等,当前税务机关已经针对破产企业提供了一系列的优惠与扶持政策,但在执行的过程中也难免会出现效率低下和处理过程冗长的问题。
在企业破产重整的过程中,破产企业要向接收企业或新股东转让全部的应税行为。与重整业务相关的各方需要受让企业的股权,同时受让原企业的纳税义务,破产企业财产转让中对存货和库存商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破产当期企业增值税进项仍有余额,可以在破产重整以后的期间予以抵扣。如果存货或原材料已经发生损毁或严重的减值而无法销售,则不允许抵扣。
在破产企业的所得税清缴中,按照破产法、公司法和税法的具体要求,对债务清理时破产企业所得和损失细化处理;还需要以市场的公允价值计算破产企业出售、转让资产的应纳税所得额。当企业法人进入破产阶段时,表明企业已经丧失了持续的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企业的所有债权都无法得到全额的清偿,对于破产企业的债权人而言债转股是一种最佳的资产保全方式,债转股后债权人转变成为了破产企业的股东,减轻了破产企业的债务及利息负担。
税收作为国家宏观调控和微观市场主体负担调节的有效措施之一,在破产企业资产保全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破产企业无力经营、资不抵债,为了使破产企业重整和继续生存下去,应对处于困境中的破产企业给予一定程度的税收优惠和抵免。我国破产重整企业享有的税收优惠和抵免政策主要有税收支付方式上的优惠和亏损应纳税额承继结转方面的优惠和豁免。以并购方式重整的破产企业在股权融资和债权融资方面也能够享受一定程度的税收优惠。
全文968个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