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心搭载他人,不幸发生交通事故,亦担其责。7月5日,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成功调结了一起交通事故案件,被告廖国庆同意赔偿原告杨金文6565.5元。
2009年4月29日,在被告廖国庆骑摩托车回家,路遇原告杨金文,杨金文要求搭乘一起回家,被告见是熟人便同意搭载。在麦斜镇果园搭乘场路段与被告刘美根的赣d21865号农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原告的左小腿粉碎性骨折及头部受伤。该起事故,经交警进行事故认定:原告无责任,被告刘美根负主要责任,被告廖国庆负次要责任。在原告治疗期间,被告廖国庆给付了原告1000元。由于双方当事人对赔偿费用一直达不成调解意见,为此原告便诉至法院。
庭审中,被告廖国庆一直认为原告自己要求搭乘,自己好心搭载,且交通事故主要是由于刘美根的原因造成的,自己也给付了1000元给原告,应不再承担责任。针对此种情形,承办法官结合相关法律规定,耐心做被告工作,并结合情理要求原告也适当让步。最终,原、被告双方达成上述调解意见。
全文415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