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犯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驾驶人需要对同乘者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不会因为驾驶人是未收取费用就免除责任,驾驶人有保障同乘者人身安全的义务,至于驾驶人承担的责任比例需要结合同乘者是否具有过错等具体情况来确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无偿搭乘属于好意施惠的一种情谊行为,其本身属于道德调整的范畴,如果过分强调保护搭乘人的利益,加重施惠人责任,这与法律追求的社会效果不符。车辆所有者一经允许他人搭乘,即负有将搭乘人安全送达目的地的义务。搭乘者请求搭乘,并不意味着同乘者自愿承担行程中的风险,也不意味着赋予对方造成其人身伤害免责的权利。
律师补充:
构成民法典好意同乘需符合以下条件:
1.非营运车辆。现实生活中火车、公共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对一定年龄和身高的未成年人也有免票的规定,但因为是营运车辆并不构成好意同乘。
2.无偿搭乘,即驾驶人不以营利为目的,现实生活中既使收取一定费用只要不是以营利为目的仍然符合好意同乘的要求。
3.乘坐人系经驾驶人同意,需要双方形成乘坐的合意。
4.驾驶人对事故发生无故意或重大过失。
驾驶人应当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杜绝不良驾驶习惯。本着对乘车人负责的态度,严禁超载、逆行、超速等驾驶行为,在夜间、雨天等视野不好的情况下,应谨慎驾驶,防止事故发生。
搭乘人应当文明搭乘,杜绝干扰驾驶行为出现。规范乘车,不要随意与驾驶人攀谈等,在驾驶人不规范驾驶时,应及时提醒驾驶人。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好意同乘规则】非运营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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