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江岸区的李先生2008年5月与武汉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协议,订购了该公司开发的、位于阳逻片房屋一套,事后经过多方了解,李先生发现该公司的发展状况与填写协议时售楼小姐的承诺完全不一致。该公司房地产开发及销售的《五证》手续和资质并不具备,至今购房合同里的《五证》批准文件号还是空白,当初该公司的各种承诺至今也没有实质性的进展,李先生发现自己上当受骗了。
于是李先生在2008年11月前后多次以口头和书面形式向该公司提出要求解除合同,退回房款,但该公司却一再以各种理由推诿,并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要挟李先生,提出如想要解除两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购房者先要写一份免责声明,声明承担责任,后果自负,并须向开发商支付违约金、按揭贷款和贷款利息、手续费、代办费等四万多元。
李先生很疑惑,为何要解除一套不合规定的房产合同,却还要支付开发商这么多费用,于是致电本报维权热线。
律师说法
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张国政律师分析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五证不全的建设项目,依照法律规定就是违法项目,利用违法项目填写的购房合同是无效合同,利用违法项目能为购房者办理银行按揭贷款更是无稽之谈,消费者要求解除违法的无效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开发商利用权利趁机扣除购房者的各种费用当属违法行为。
本案中,该公司理应对此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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