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佣金和手续费扣除标准如下:
1、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
2、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房地产佣金其实就是服务费,地产从业人员利用他们所掌握的信息资源,专业的知识为客户找到合适的物业,交易成功后收取一定的费用,就是佣金。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销售佣金的财务处理
企业在推销商品或劳务过程中,经过内控审批程序,可以向中介代理人支付必要的佣金。这是经营活动所必需的正常的支出,会计核算时直接在“营业(销售)费用”科目列支。虽然《企业会计制度》没有对此作出规定,但财政部印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新企业财务制度的补充规定》(财工字[1993]第474号)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按照合同、协议收受的佣金,计入销售(营业)收入或者冲减有关成本费用;按照合同、协议支付的佣金,计入有关成本费用。
财政部《关于企业进出口商品有关外币费用财务处理的函》(财商字[1995]620号)规定:企业出口销售收入一律以离岸价为准,如果出口合同规定的不是离岸价,在出口商品离岸以后支付的运费、保险费、佣金,冲减出口销售收入;收到的佣金,增加出口销售收入。企业进口商品,其国外进价一律以到岸价为准,如果进口合同价格不是到岸价,在商品到达目的港口以前由企业以外币支付的运费、保险费、佣金,加入进价;收到的佣金,冲减进价。
为了完整反映出口商品销售收入和进口商品采购成本,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企业对当年已计入销售收入的出口商品以及已审单付款或先行报关的进口商品,年末应复核外币费用的收付情况。如有应付未付或应收未收的国外运费、保险费、佣金,应按前期实际支付情况预估入账,调整当年出口商品销售收入或进口商品采购成本;如无前期实际支付情况,也可按合同规定或其他合理标准预估入账,但不得以此任意调整年度损益。对上年预估的外币费用与实际收付的差额,作调整以前年度损益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支付的佣金一般应计入销售费用。如果出口合同规定的销售收入不是离岸价,在出口商品离岸以后支付的佣金应冲减出口销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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