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项目经理或实际施工人签订的合同,既没有公章,也没有项目部章,只有项目经理或实际施工人签字。这种合同的效力应该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如果项目经理是施工单位的员工,那么这种行为一般认定为职务行为,施工单位作为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其次,如果项目经理不是单位的员工,本质上是项目的实际施工人员。在司法实践中,这种合同通常被认定为有效,因为他们在法律上建立了表见代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二条规定:承包人的项目部或者项目经理以承包人的名义订立合同。债权人要求承包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承包人有证据证明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项目部或者项目经理没有代理权限的除外。
民办非企业专职人员
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专职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
1、覆盖范围
经本市各级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专职人员。
社会团体的专职人员—是指在社会团体常设机构中工作的专职工作人员,(社会团体中的兼职人员、退休返聘人员、已执行行政或事业编制的人员除外)。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专职人员——是指在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工作的专职工作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中的兼职人员、离退休返聘人员除外)。
2、缴费基数和比例
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按本市统一规定执行;
3、基本养老金的计发
月养老金的计发按《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部分内容的通知》(沪府发[1998]12号)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执行。
参见:《关于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专职人员社会保险问题的通知》(沪民社综[2002]8号)
执行日期:2002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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