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6日,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就陈某某、王某某、高某某、钱某某等19人走私、运输、贩卖毒品一案作出宣判,以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陈某某、王某某死刑;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高某某、钱某某死刑,缓期2年执行,判处杨慧等4人无期徒刑,判处郭坤、陈某某等9人有期徒刑10至15年。另有2人被判缓刑。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5、6月份,高某某在云南省景洪市认识了老挝国籍人杨慧。通过杨慧的介绍,在勐腊县与陈某某(老挝国籍)认识。2005年3月,陈某某先后四次从老挝国携带毒品海洛因至勐腊县。通过杨慧联系,蒋得伟(在逃)、魏世文(在逃)与王某某、高某某、钱某某等人在勐腊县向陈某某购得海洛因7公斤,分别由王、高、钱、李、魏等人运输到广东省,由曾佑平、彭强、郭坤等贩卖。
2005年4月初,杨慧电话联系高某某与陈某某交易毒品,公安机关于同月10日在景洪车站将杨慧抓获。2005年4月10日,陈某某和陈某某携带海洛因3.2公斤,从勐腊县磨憨口岸自老挝国再进入中国境内。陈某某送毒品前往勐腊县金桥大酒店交易时被公安机关抓获。随后,陈某某及其他毒贩先后被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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