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林业华、苏宏光等10人抢劫案。
法院依法判决,林业华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苏宏光、温玉海、庞腾建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李耀贵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林兴发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林业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马万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总和刑期十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王龙堂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卢永发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2006年3月22日至2006年10月11日间,林业华、苏宏光等10人在合浦县城及北海市区先后实施抢劫作案47起,抢得现金及手机等物,并致2人死亡、1人重伤。
法院审理认为,在共同抢劫犯罪中,被告人林业华参与抢劫37起,致1人死亡1人重伤;被告人苏宏光参与抢劫14起,致1人死亡1人重伤;被告人温玉海参与抢劫19起,致2人死亡;被告人庞腾建参与抢劫27起,致1人重伤;被告人李耀贵参与抢劫25起;被告人林兴发参与抢劫12起,致1人死亡;被告人林业权参与抢劫4起,致1人死亡;被告人马万良、王龙堂、卢永发参与抢劫各1起。在抢劫共同犯罪活动中,被告人林业华、苏宏光、温玉海、林兴发、林业权、庞腾建、李耀贵均起主要作用,均是本案主犯,应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马万良、王龙堂、卢永发在抢劫共同犯罪活动中均起次要作用,均是本案从犯,应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被告人林业权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
被告人卢永发犯罪时不满18周岁,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苏宏光归案后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有重大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耀贵因抢劫被公安人员抓获后,如实交代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抢劫犯罪事实,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林业华、马万良一人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被告人林业华参与抢劫多达37起,所起作用积极、主要,且致1人死亡1人重伤,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极坏,不杀不足以平民愤。
法院同时判决林业华、温玉海、林业权赔偿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唐某、李某死亡补偿金等相关费用共计217401元;苏宏光、温玉海、林兴发赔偿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班某、黄某丧死亡补偿金等相关费用共计8014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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