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消息:1日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去年春节前在北京西客站地下停车场发生的抢劫案进行一审宣判。抢劫案主犯巩明辉犯抢劫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另外两名案犯王猛和赵德勤犯抢劫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和十二年。
现年35岁的巩明辉是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无业人员,与其同乡的王猛今年33岁,1993年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半。另一名被告人赵德勤,绰号“大海”,是山东安丘市农民,今年26岁。
据三名被告人交待,2004年春节前,在北京打工的巩明辉与王猛、赵德勤在一起喝酒时,感到快过年了,想弄点钱。曾做过古玩生意的巩明辉提议,西客站地下邮币卡市场的个体户平时携带现金多,可在停车场动手。为了实施抢劫,他们事先准备了手铐,于2月3日下午4点多钟,由王猛找车将三人拉到西客站附近的莲花小区,三人步行来到西客站地下停车场。
据被抢劫的韩先生的证言证实,2月3日下午6点左右,他和嫂子王女士下班后,提着装有50多万元“流水”的旅行袋,来到地下停车场,两人刚上自己的别克赛欧型轿车,还未发动车时,就有三个男人走过来,二人从车两侧拉开车门,其中一人用枪指着他的头,自称“公安局二处的”,用手铐将他铐了起来。然后,一个人(后证实为被告人王猛)上了车企图开他们的车逃跑,但没打着火,此时韩先生的嫂子王女士大喊“抓贼!”,三人见状开始逃跑,韩先生在后面边追边喊,持枪的人随后被他和几名保安一起抓到。后来证实,参与抢劫的巩明辉、赵德勤被当场抓获,另一名案犯王猛则携带赃款潜逃。
当天晚上20时30分左右,王猛到其弟弟的住处,将其弟叫上王猛驾驶的夏利牌轿车,往北京市丰台区方庄方向行驶,当发现后面有警车鸣笛追击时,慌忙之间,夏利车撞到路边的一处障碍物上,王猛弃车逃跑,将50多万元的提包丢在了车上,后被警方起获。当晚10点钟左右,王猛来到了几个老乡在北京市丰台区洋桥附近的暂住地,后来在老乡们的帮助下,王猛逃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2005年2月12日,经举报,警方在黑龙江省大庆市将王猛查获归案。2月16日王猛被押解回京。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巩明辉及其指定辩护人曾提出了关于巩明辉没有冒充公安民警进行抢劫的辩解和辩护意见,但法院经过审理认定,巩明辉、王猛、赵德勤在预审期间向侦查机关所做的供述中,均证明巩明辉在实施抢劫过程中自称公安民警,王猛给被害人韩某的双手铐上警用手铐;被害人韩某、王某在陈述中证明持枪抢劫的男子自称是公安民警,韩某还要求对方出示证件;保安员陈军超的证言证明,参与抢劫的三人中有人自称是公安民警。由于上述供证的内容相互印证,充分证明三被告人在共同实施抢劫时冒充军警人员。所以,巩明辉及其指定辩护人的辩解及辩护意见,因缺乏事实依据,法院没有采纳。
巩明辉的指定辩护人还提出了巩明辉的犯罪行为社会危害后果不严重的辩护意见,但法院认为,巩明辉伙同王猛、赵德勤在春节前夕,多次预谋抢劫,并且巩明辉起意抢劫、作案前将北京西客站确定为犯罪地点并选择了犯罪对象,实施抢劫中冒充军警人员持枪抢劫,并提供警用手铐给王猛、赵德勤,巩明辉首先劫取了被害人装有巨额资金的提包,上述行为足以证明巩明辉等人的犯罪性质恶劣,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犯罪后果十分严重,所以对这条辩护意见法院也没有采纳。
一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巩明辉、王猛、赵德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以暴力相威胁,当场劫取公民财物,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且系冒充军警人员抢劫、持枪抢劫、抢劫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均应予以惩处。鉴于三被告人所抢劫的赃款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对巩明辉、王猛、赵德勤可酌予从轻处罚。据此,根据巩明辉、王猛、赵德勤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了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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