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依据及条件描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临时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审批:
1、防护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地5公顷以下的,由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部门审批。
2、防护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地以外2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部门审批;2公顷以上10公顷以下的,由市、州、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10公顷以上20公顷以下的,由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可委托办理
二、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要求
材料来源
法定依据及描述
1
使用林地申请及《使用林地申报表》
[格式文本下载]?[示范文本下载]
原件1份,电子版1份。申报表封面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申请人自行填写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七条占用林地和临时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提出使用林地申请,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用地单位提交的用地申请后,由用地单位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
2
法人证明材料?
核验原件,复印件1份,电子版1份
工商部门、质监部门、公安部门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七条占用林地和临时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提出使用林地申请,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一)用地单位的资质证明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
3
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林地现状调查表?
原件1份,电子版1份
中介机构编制或申请人提交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七条占用林地和临时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提出使用林地申请,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四)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作出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申请办理临时占用林地审批手续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三)具有森林资源调查设计资质的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4
项目使用林地现场查验报告
[格式文本下载]?[示范文本下载]
原件1份,电子版1份
县级林业部门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十条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使用林地申请,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用地现场查验,并填写《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用地单位提交的用地申请后,由用地单位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委派2名以上具有中级技术职务以上的人员进行用地现场查验,确定实物指标,填写《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制定恢复森林植被的措施,并提出审核意见,逐级上报。
5
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方案?
原件1份,电子版1份
申请人提交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二、建设项目申请材料。临时占用林地的建设项目,用地单位应当提供原地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方案或者与林权权利人签订的临时占用林地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协议,包括恢复面积、恢复措施、时间安排、资金投入等内容。
6
项目批准文件?
复印件1份(需签与原件核实无误并加盖单位公章),电子版1份
项目批准或备案或核准部门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七条占用林地和临时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提出使用林地申请,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二)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核准批复、备案确认文件、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项目初步设计等批准文件;属于批次用地项目,提供经有关人民政府同意的批次用地说明书并附规划图。
7
县级林业部门初步审查意见?
原件1份,电子版1份
县级林业部门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按照规定需要报上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和审批的建设项目,下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材料报上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查意见中应当包括以下内容:项目基本情况,拟使用林地和采伐林木情况,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情况,使用林地定额情况,以及现场查验、公示情况等。
8
公示证明材料?
原件1份,复印件1份,电子版1份
县级林业部门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拟使用的林地,应当在林地所在地的村(组)或者林场范围内将拟使用林地用途、范围、面积等内容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但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需要公示的除外。
9
与林地权属单位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和安置补助费协议?
验原件,复印件1份,电子版1份
申请人提交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七条占用林地和临时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提出使用林地申请,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三)拟使用林地的有关材料。包括:涉及使用国有林场等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经营的国有林地,提供其所属主管部门的意见材料及用地单位与其签订的使用林地补偿协议.《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申请办理临时占用林地审批手续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申请办理占用、征用林地审核手续,除应当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与林地权属单位或者个人签订的安置补助费协议。
10
被临时占用林地的林地林木权属证明材料?
原件1份,复印件1份,电子版1份
县级人民政府或县级林业部门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七条占用林地和临时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提出使用林地申请,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三)拟使用林地的有关材料。包括:林地权属证书、林地权属证书明细表或者林地证明。《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申请办理临时占用林地审批手续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二)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11
其他证明材料((1)占用征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范围内林地的,要提交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项目建设的证明材料;
(2)勘查、开采矿藏项目,提交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其它相关文件)?
原件1份,复印件1份,电子版1份
国土部门、自然保护区或森林公园或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七条占用林地和临时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提出使用林地申请,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三)拟使用林地的有关材料。包括:林地权属证书、林地权属证书明细表或者林地证明;属于临时占用林地的,提供用地单位与被使用林地的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签订的使用林地补偿协议或者其他补偿证明材料;涉及使用国有林场等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经营的国有林地,提供其所属主管部门的意见材料及用地单位与其签订的使用林地补偿协议;属于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提供相关规划或者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符合规划的证明材料,其中,涉及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的林地,提供其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材料。
三、办理流程
1
收件
2
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缴纳森林植被...
3
审查
4
审查
5
制证
本事项为原件预审事项,若您通过网上申请,最多到现场2次即可办结,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环节
步骤
办理人
法定时限-->
办理时限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申请与受理
收件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周艳
<!--
5个工作日-->
1个工作日
对所报材料是否齐全、材料合法合规性按相关要求进行审查,要求:根据《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七条占用林地和临时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提出使用林地申请,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一)用地单位的资质证明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二)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核准批复、备案确认文件、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项目初步设计等批准文件;属于批次用地项目,提供经有关人民政府同意的批次用地说明书并附规划图。(三)拟使用林地的有关材料。包括:林地权属证书、林地权属证书明细表或者林地证明;属于临时占用林地的,提供用地单位与被使用林地的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签订的使用林地补偿协议或者其他补偿证明材料;涉及使用国有林场等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经营的国有林地,提供其所属主管部门的意见材料及用地单位与其签订的使用林地补偿协议;属于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提供相关规划或者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符合规划的证明材料,其中,涉及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的林地,提供其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材料。(四)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作出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第九条建设项目需要使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跨县级行政区域的,分别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十条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使用林地申请,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用地现场查验,并填写《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第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拟使用的林地,应当在林地所在地的村(组)或者林场范围内将拟使用林地用途、范围、面积等内容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但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需要公示的除外。第十二条按照规定需要报上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和审批的建设项目,下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材料报上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查意见中应当包括以下内容:项目基本情况,拟使用林地和采伐林木情况,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情况,使用林地定额情况,以及现场查验、公示情况等。第十三条有审核审批权的林业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用地单位或者个人限期补正;逾期未补正的,退还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若需要补正的,本窗口将于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逾期未通知申请人的,所申请事项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2、申请人可以通过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www.gzegn.gov.cn)或致电本窗口查询办理情况。
审查与决定
特殊环节(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陈建霞、俞丹
申请人自行确定,原则不超过20天
申请用地单位相关人员
-->
须提前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特殊环节所需时间通知书》
由申请人按要求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审查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俞丹
4个工作日
对所报材料是否齐全、材料合法合规性按相关要求进行审查,森林植被恢复费是否足额缴纳
不合格:补正材料或退件;合格:转入决定环节
审查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陈建霞
3个工作日
对所报材料是否齐全、材料合法合规性按相关要求进行审查,森林植被恢复费是否足额缴纳
不合格:补正材料或退件;合格:批准办结
环节
步骤
办理人
法定时限-->
办理时限
送达方式
办理结果
颁证与送达
制证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周艳
5个工作日-->
2个工作日
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批准:正式批准同意(核发《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并送达;不予批准:制作《不予林业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送达
资料[下载]
-->
四、办理地点
安顺市西秀区黄果树大街东段安顺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三楼3—10号市林业局窗口(市内乘坐1路、2路、3路、4路、8路、9路、10路、12路、14路、15路、16路、旅游巴士等公交线路经停,可在政务服务中心、车管所、移动公司、头铺新村等公交站点上/下车)。
五、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安顺市林业局
七、办理费用
不涉及收费
八、法律依据
1
法定依据
《贵州省征收征用林地补偿费用管理办法》第六条[原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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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描述
第六条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按照恢复不少于被征收、征用林地面积的森林植被所需要的调查规划设计、造林培育等费用核定。具体征收标准如下:(一)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二)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元;(三)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四)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五)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收取2元。各种林地地类划定为国家级公益林的,应当按照国家重点防护林规定的标准收取;划定为地方公益林的,应当按照防护林规定的标准收取。
2
法定依据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七条[原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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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描述
第七条占用林地和临时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提出使用林地申请,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一)用地单位的资质证明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二)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核准批复、备案确认文件、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项目初步设计等批准文件;属于批次用地项目,提供经有关人民政府同意的批次用地说明书并附规划图。(三)拟使用林地的有关材料。包括:林地权属证书、林地权属证书明细表或者林地证明;属于临时占用林地的,提供用地单位与被使用林地的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签订的使用林地补偿协议或者其他补偿证明材料;涉及使用国有林场等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经营的国有林地,提供其所属主管部门的意见材料及用地单位与其签订的使用林地补偿协议;属于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提供相关规划或者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符合规划的证明材料,其中,涉及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的林地,提供其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材料。(四)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作出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3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原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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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描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植被恢复费专款专用,由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统一安排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植树造林面积不得少于因占用、征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植被面积。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督促、检查下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的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森林植被恢复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森林植被恢复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4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原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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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描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5
法定依据
《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原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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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描述
《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临时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审批:1、防护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地5公顷以下的,由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部门审批;2、防护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地以外2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部门审批;2公顷以上10公顷以下的,由市、州、地林业行政部门审批;10公顷以上20公顷以下的,由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部门审批。
文章来源: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zegn.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修订):第二章 森林权属 第十八条 未实行承包经营的集体林地以及林地上的林木,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公示,可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依法流转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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