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收土地不用可闲置多长时间
征收土地后,如果一年以是未动工的,缴纳闲置费;
连续二年未使用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
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
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
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土地纠纷处理方法有哪些
1、和解:
和解是依纠纷主体自身的力量,在平等和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协商解决纠纷的方式。
和解通常无须第三方的介入,无须严格遵守实体法规范和程序规范,和解协议也没有强制力。
2、调解(非诉讼调解或民间调解):
调解,即纠纷主体将争议提交第三者,由其协调、说服并帮助双方进行协商交流,以达成解决纠纷的合意。
这是一种运用比较广泛的纠纷解决方式。
在农村土地纠纷的解决过程中,属于这类调解的主要是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和乡(镇)政府的调解
3、行政裁决及复议:
行政裁决,即行政机关依法对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相关的争议进行处理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即上级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不服下级行政行为的审查及决定行为。
4、诉讼:
诉讼是解决土地纠纷的法律机制中最正式、最权威、最规范的一种方式。
因土地纠纷引起的诉讼通常是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收土地后,如果用地单位一年以上未开工建设的,按规定缴纳土地闲置费用,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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