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当事人要尽的义务有:
1、提供材料的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另一方检验;
2、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
3、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
4、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
承揽合同定作人的义务
(1)合同约定由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应按约定提供材料。
(2)定作人因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其损失。
(3)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给承揽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4)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
(5)定作人不得因监督检验妨碍承揽人的正常工作。
(6)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规定。当选规定仍不明确的,定作人应当在交付工作成果的同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7)当事人对保管费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规定。法律规定仍不明确的,由定作人支付。
(8)交付的工作成果毁损、灭失发生在定作人受领迟延后的,其风险由定作人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四条
承揽人提供材料的,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八条
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四条
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五条
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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