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补偿纠纷
时间:2023-04-01 16:43:25 12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根据相关规定,在涉及公有房屋拆迁补偿纠纷中,对于同住人的界定,为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1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这里的他处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的情况,是指他处房屋内人均居住面积不足法定最低标准的情况,他处房屋的性质仅限于福利性质取得的房屋。

一、购买公有住房后拆迁如何补偿

已购公有住房的拆迁货币补偿金额=(市场单价+价格补贴)X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已购公有住房的拆迁补偿要注意以下几点:1、房屋的所有人是职工个人而不是单位。即职工个人是惟一合法的被拆迁人,关于产权的性质,应界定为购房职工对住房的单独所有权,虽然从住房的建设投入资金来看,应该属于共有产权,但立足于我国的现实房改政策的价值取向,法律制度设计以及个人与社会利益的相互平衡来看,在实际操作中住房的产权不宜界定为共有产权。2、对拆迁补偿,购房职工个人是惟一受益主体。公有住房拆迁,职工个人有权选择拆迁补偿方式,其收益应归个人所有。虽然对房屋产权的处分权和受益权有所限制,但由于房屋拆迁也是为了适应国家建设的需要,且房屋一旦拆迁,将不复存在。再则,职工根据国家的房改政策所应当享有的购房优惠政策仅此一次,应当充分尊重职工个人的选择。并且,由于因已购公房的拆迁进行补偿与已购公房的出售在性质上有本质的不同。

二、拆迁赔偿按户口还是按房产证

拆迁时是按户口本进行补偿。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补掺

一般补偿形式:(1)私房补偿:

未出租私有居住房屋或者出租居住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协议解除租赁关系的,补偿形式为:房屋上的补偿(房产证)+人头上的补偿(按户口)

房屋上补偿公式:(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场单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出租居住房屋,被拆迁人未与房屋承租人协议解除租赁关系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调换。安置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

(2)公房补偿:补偿对象为同住人(人头上的补偿)。同住人的认定以户口为依据,参照上海的应安置人口标准。如果是公房的户主,对房屋也有所有权,虽然没有产证,也可以分到房屋上的补偿。

(3)享受过住房政策性补助和拆迁安置的,基于人头上的补偿不能拿到。

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

补偿对象:被拆迁人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计户,拆迁补偿安置按户进行。

被拆房用途和面积:以房地产权证、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的记载为准。

征用土地公告时,被拆迁人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且新房已建造完毕的,对新房予以补偿,对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旧房不予补偿。征用土地公告时,被拆迁人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建造完毕的,被拆迁人应当立即停止建房,具体补偿金额可以由拆迁当事人协商议定。

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可以给予适当补偿。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以及征用土地公告后擅自进行房屋及其附属物新建、改建、扩建的部分,均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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