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要求:
1,行政立法和行政政策公开。
制定行政法规、规章、政策的活动应公开。
行政法规、规章应一律在政府公报或其他公开刊物上公布,行政政策除依法应当予以保密的内容以外,也应通过一定形式予以公布。
2,行政执法行为公开。
执法行为的标准、条件公开。执法行为的程序、手续公开。某些涉及相对人重大权益的行政执法行为(如涉及人身权或重大财产权的行政处罚),应采取公开形式(如举行听证会)举行,允许一般公众旁听,甚至允许新闻记者采访、报道。
3,行政裁决和行政复议行为公开。
行政机关无论是实施行政裁决行为还是行政复议行为,其裁决、复议的依据、标准、程序应予以公开,让当事人事先知晓。
4,行政信息、情报公开。
新闻媒体依法对有关行政信息情报的公开发布。
什么是行政公开原则?
行政公开原则是指将行政权力运行的依据、过程和结果向相对人和公众公开,使相对人和公众知悉。行政公开原则的基本涵义是:1,政府行为除依法应保密的以外,应一律公开进行;2,行政法规、规章、行政政策以及行政机关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为的标准、条件、程序应依法公布,让相对人依法查阅、复制;3,有关行政会议、会议决议、决定以及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活动情况,除依法应保密的以外,应允许新闻媒体依法采访、报道和评论。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四条对被决定行政拘留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对抗拒执行的,可以使用约束性警械。
对被决定行政拘留的人,在异地被抓获或者具有其他有必要在异地拘留所执行情形的,经异地拘留所主管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在异地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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