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公开原则包括行政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行政处罚法定原则。公开不仅仅指的是执法的公开性,还需要接受监督的公开性,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行政处罚的性质是一种以惩戒违法为目的、具有制裁性的具体行政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公开原则
公开原则包括两个方面:
(一)实体公开
1、有关治安管理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开。凡是要求公民遵守的,必须事先公开;
2、对违法者进行治安管理处罚必须公开,这有利于教育违法者和全体公民,也便于人民群众的监督.
(二)程序公开
1、传唤、讯问、取证、裁决等必须公开;
2、告知程序:公安机关在作出处罚之前,应当告知被处罚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处罚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应当依法享有的权利:
3、当事人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拒绝听取陈述和申辩的,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4、公安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较大数额罚款等治安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对违法事实的认定与公安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5、治安处罚不论是当场处罚,还是其他处罚一律填写处罚决定书,应写明违法事实、证据、履行方式和期限,以及不服处罚决定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并写明处罚机关、加盖机关印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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