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浙江省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1、浙江地区的棚户区被改造,被征收方可能会获得几十万元的补偿金。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2、拆迁补偿和棚户区改造,可能前者的赔偿更多,也有可能后者的赔偿更多。
房屋拆迁和棚户区改造哪一个补偿标准更高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房屋补偿标准需要根据房屋的用途来确定,而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是根据当地政策等进行确定的。
二、农村危房改造补助金的使用情况会受到监督吗?
1、农村危房改造补助金的使用情况会受到监督。
县住建局、县财政局、县监察局、县审计局要加强对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和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县住建局和乡镇人民政府对当年危房改造户入户核查率要达到100%,对未建户要及时予以调整;县财政局入户调查率要达到50%以上,县监察局入户抽查率要达到30%,县审计局要将上年危房改造工作纳入当年审计计划,全部予以审计。对存在截留或挪用等违规使用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乡镇,要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县财政停止拨付危改资金。监察部门依法依纪查处各类违法违规使用资金行为,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在农村危房改造管理和审批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追究相关人员的过错责任。
(1)对纳入农村危房改造的对象未经村、乡镇评议小组民主评议、张榜公示的;
(2)对不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农村家庭住房擅自签署同意纳入农村危房改造的;
(3)滥用职权,优亲厚友,擅自改变农村危房改造对象、等级、类别的;
(4)从事管理和审批工作的人员丢失、毁损相关材料的;
(5)不按规定时限、权限送审材料或违反规定程序进行审批的;
(6)不按规定时限进行复审,不掌握农村危房改造对象住房鉴定情况,不掌握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建设进度,导致农村危房改造资金流失的。
三、棚户区改造怎么安置?
1、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实行原地和异地建设相结合,优先考虑就近安置。
异地安置的,要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就医、就学、出行等需要,合理规划选址,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配套设施齐全地段。要贯彻节能、节地、环保的原则,严格控制套型面积,落实节约集约用地和节能减排各项措施。
2、监察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有关部门要建立有效的督查制度,定期对地方棚户区改造工作进行全面督促检查。
各地区要加强对棚户区改造的监督检查,全面落实工作任务和各项政策措施,严禁企事业单位借棚户区改造政策建设福利性住房。对资金土地不落实、政策措施不到位、建设进度缓慢、质量安全问题突出的地方政府负责人进行约谈,限期进行整改。对在棚户区改造及安置住房建设、分配和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市、县人民政府应结合当地实际,合理界定城市棚户区具体改造范围。
禁止将因城市道路拓展、历史街区保护、文物修缮等带来的房屋拆迁改造项目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城市棚户区改造可采取拆除新建、改建(扩建、翻建)等多种方式。要加快城镇旧住宅区综合整治,加强环境综合整治和房屋维修改造,完善使用功能和配套设施。在改造中可建设一定数量的租赁型保障房,统筹用于符合条件的保障家庭。
为了城市规划等的需要,政府可能会作出城区改造的决定。作出此类决定之后,需要依法制定补偿标准,然后结合该标准确定最终需要支付的补偿数额。如果对浙江省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还存在其他的相关疑问,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问题,会有专业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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