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期结束后是否可以不再续签劳动合同
时间:2023-09-07 10:21:06 121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孕期结束后是否可以不再续签劳动合同

怀孕女员工合同到期了可以不续签,但在该员工哺乳期结束后方可终止。劳动者在孕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满为止,用人单位不得单方终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二、劳动合同变更的情况是什么

劳动合同变更的三种情形如下:

1.协商变更。“协商变更”是劳动合同变更中比较常见的一种形式;

2.法定变更。当劳动者有特殊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主动”变更劳动合同;

3.口头变更。一般而言,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但根据相关规定,“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口头变更”在上述情况下也可以发生效力。

三、劳动合同纠纷的仲裁时效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二十一条 【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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