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房交易税费规定是如下:
卖方交纳:
①印花税。按照销售价的0.05%缴纳。
买方交纳:
①契税:普通住宅按销售价的1.5%缴纳。如果房屋的买入价为300000元,则契税标准为300000元X1.5%=4500
元;非普通住宅按照销售价的3%缴纳,按照上面的例子,契税标准为300000元X3%=9000元;
②印花税。按照销售价的0.05%缴纳。按照上面的举例,印花税为500000元X0.05%=250元;
③核定超标部分,交纳综合地价款:超标部分X10%
取得产权证或完税凭证的时间超过五年的,可以按市场价出售。但出售的价格低于已购经济适用再上市买卖指导价格的,按市建委公布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再上市近日住房指导价格,收取综合地价款,同时新购房人要具备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资格。其销售价格高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再上市指导价格的,按销售价格的收取综合地价款,但对买房人没限制,不具备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的也可以购买。
卖方交纳:
①综合地价款:销售价X10%,如果销售价低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再上市买卖指导价则按指导价收取。
②印花税。按照销售价的0.05%缴纳。
买方交纳:
①契税:普通住宅按销售价的1.5%缴纳。如果房屋的买入价为300000元,则契税标准为300000元X1.5%=4500
元;非普通住宅按照销售价的3%缴纳,按照上面的例子,契税标准为300000元X3%=9000元;
②印花税。按照销售价的0.05%缴纳。按照上面的举例,印花税为500000元X0.05%=250元;
一、经济适用房申请手续是什么?
(一)申请人持本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向户口所在地的区房管局(申请人户口在马尾区的向马尾区建设局)申请办理经济适用住房申购登记手续,领取《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
(二)申请人如实填写《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并备齐所需材料,向工作单位和主管部门办理收入和住房证明(无工作单位的向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办理证明)手续后,报区房管局审核后,由区房管局上报市房管局复核。对申请人住房情况的核实由市房地产档案馆出具证明;
(三)市房管局按照规定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和评分后,在相关网站上公示15天;
(四)市房管局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进度和申请人的评分情况,按批次批准购房申请,对经批准的同一批次申请人,通过公开摇号的方式,确定选房顺序;
(五)申请人持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和选房顺序号,向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办理选房和购房手续。按得分确定批准顺序
对符合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的申请人,由市房管局按照申请人家庭的现住房面积、落户时间以及困难情况等进行评分,以分数高低确定申购批准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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