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活中经常遇到各种各样的警示,发生交通事故不能私了,一定要报警处理。是不是法律规定不能私了呢?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机动车与机动车或非机动车发生财产损失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应确保安全的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后,立即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再进行协商。《道路安全法实施条例》第8
6、87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未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在记录交通事故时间、地点、对方当事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驾驶证号、保险凭证号、碰撞部位,并共同签名后,撤离现场,自行协商赔偿事宜。当事人对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由此可见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之间是可以私了的,但是私了是建立在双方对事实不存在争议或者事实非常清楚的基础上的。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协议的,可以按照下列方式履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一)当事人自行赔偿;
(二)到投保的保险公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场所办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协议后未履行的,可以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道路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
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未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在记录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对方当事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驾驶证号、保险凭证号、碰撞部位,并共同签名后,撤离现场,自行协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
第八十七条
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且基本事实及成因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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