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宅基地动迁补偿与户口有关系吗,如何进行补偿
(1)宅基地动迁补偿与户口有关系吗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那么此条例说明房屋补偿为自身的价值,跟户口是没有关系的。
(2)农村宅基地拆迁如何补偿
1、土地法修正草案明确单独补偿农村村民住宅。草案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依照国务院制定的具体办法,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规定补偿安置的具体标准。
现行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上述三条规定在修正案草案中均作出修改。
2、征地补偿内容增加了对宅基地的补偿和社会保障补偿。修正案草案规定,征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助与社会保障费用,农民村民住宅补偿,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和青苗补偿。
3、在住房保障方面。将对城市规划区内的被征地农民提供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无法提供的按照市场价给予货币补偿;城市规划区外则安排宅基地重建住房并按照新建房屋成本给予补偿。
二、农村宅基地上房屋拆迁与户口
按照法律规定:一户享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那么农村户口与宅基地的取得是有关系的。宅基地上房屋拆迁的补偿,主要是宅基地喝房屋,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国土资源部、最高院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宅基地补偿依据区片综合地价,房屋是按照地上附着物进行补偿。
因此,拆迁补偿与户口是没有关系,那么农村按户口补偿是否合理呢?那就要看补偿与安置的问题。补偿的依据是对土地和房屋的价值,安置是对被拆迁人生活居住的保障。户口虽然不影响补偿,但是对安置会有实际关系,即获得免费的安置面积或者低价购买安置房的权利。在实践过程中,律师大多争取的是由地方政府制定合法的政策来解决的。
三、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与户口关系
1、首先我们对户口有个简单了解。
根据公安部门对户口的分类,只有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两种,后来,非农业户口被说成城镇户口或城市户口。农村居民户口特指在实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地区,与城镇居民户口相对应的户口类型。
界定为农村户口,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现户口登记在村委会、依法承包农村责任田、2005年1月1日前缴纳农业税费并承担农村公益事业劳务、没有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
2、农业户口主要有两项相关的权利
(一)享有承包经营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二)宅基地使用权或者集体土地使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3、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与户口关系
(一)宅基地部分补偿
国土资源部发布《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原则上以区片地价价格对被征地拆迁人补偿。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区片地价标准也是太低。故因依据不降低农民生活水平的土地最基本原则来与地方政府在具体补偿安置方案制定中,积极参与,争取更高补偿标准。
(二)房屋补偿
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从法律上分析,房屋是按照地上附属物进行补偿的。说到此,被征地拆迁人肯定会说,那标准太低了。是的,目前《土地管理法》正在修改中,但从法律上讲,目前《土地管理法》仍是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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