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拆迁和补偿无户口的宅基地
时间:2023-05-31 17:12:26 48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无户籍宅基地如何拆迁补偿。二是拆迁补偿和户籍的相关法律规定。房屋征收补偿应当遵循民主决策、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补偿工作。我国最新出台的《国有土地拆迁(征收)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于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1月21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颁布实施,2011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新规定更加注重民意和社会效果。根据新规定,制定计划时应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因旧城改造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规定的,由政府组织被征收人和社会公众代表参加听证会,修改方案。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被征收人数较多的,由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根据新规定,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搬迁和临时安置补偿、生产经营损失补偿、补贴和奖励。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除补偿外,对符合条件的,还应优先给予住房保障。新条例注重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力争在满足被征收人的基础上实施征收。这样,被征收人此前对低补偿拆迁的抵触情绪就会减少,对征收工作的抵触情绪就会减少。据相关人员介绍,最新的集体土地拆迁补偿条例将于2011年第四季度出台。专家表示,集体土地拆迁补偿可以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于农村来说,农业人口的确定主要以户籍为依据,而农村有户籍的人不一定是农业人口,要看他们是否是“农业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有权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承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或者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土地承包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和“户”的认定也以户籍为依据。因此,在征地拆迁过程中,这两种补偿主要与户籍有关。《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被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耕地征收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苗木补偿费。被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被征收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按照被征收耕地数量除以被征收单位征地前人均占用耕地数量计算。每一被安置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标准为征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但被征收耕地每公顷最高安置补助不得超过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此外,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青苗所有人所有。

“征地安置补助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被安置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安置补助,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向被安置人员支付安置补助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金应当支付给被安置人个人,或者经被安置人同意,用于支付被安置人的保险费用。”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原则,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土地补偿费的分配办法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耕地征收补偿费概括如下:(1)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土地征用补偿费四项地上附着物和苗木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但要求主要用于失地农民。

(3)耕地征收安置补助费按需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其具体属性应根据不同情况加以判断。(四)地上附着物和苗木的补偿属于地上附着物和苗木的所有者。(1)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规定,自治区、直辖市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在实践中,参照耕地标准来确定这两项费用的标准过低。为此,国土资源部出台了《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制定征地区综合地价,努力解决征地补偿标准偏低、征地区地价不一等突出问题同样的土地,更大的随意性。但即便如此,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经济的发展,区域地价也变得落后和不合理。因此,我们可以用“不降低农民生活水平”的原则与收集者交涉。(2)农村房屋按地上物体补偿。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房屋拆迁应当进行合理补偿安置。为解决被拆迁农民的住房问题,应因地制宜给予合理补偿,采取多种安置方式。在城市和农村的远郊区,我们主要采取搬迁安置的方式,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拆迁补偿不仅要考虑被拆迁的房屋,还要考虑被征收的宅基地。房屋拆迁按房屋重置成本补偿,宅基地征收按当地征地标准补偿。”可见,住房补偿与户籍无关。

此时,有些读者可能会感到困惑。因此,我们必须区分两个概念:补偿和安置。补偿和重新安置往往很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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