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哪些情形下二手房买卖合同不具备法律效力
时间:2023-12-27 06:26:10 217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在哪些情形下二手房买卖合同不具备法律效力

二手房买卖合同下列情形下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

【恶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二、二手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后果

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合同尚未履行的,不得履行;正在履行的,应当立即终止履行。对于无效合同造成的财产损失,一般采取如下方法处理:

1.返还财产。返还财产是使当事人的财产关系恢复到合同签订以前的状态。返还财产可以是一方返还,也可以是双方互相返还。如果当事人依据无效合同取得的标的物还存在,则应返还对方;如果标的物即房屋已不存在或者已损坏、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2.赔偿损失。没有过程的一方可以要求有过错的一方赔偿自己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按照责任大小、轻重各自承担经济损失中与其责任相适应的份额。

三、二手房买卖合同常规的内容都有哪些

二手房买卖合同常规的内容都有:

1.买卖双方的身份信息;

2.房屋的面积、位置、装修、设施设备等情况;

3.房屋的价格、支付方式和支付期限;

4.违约责任条款和争议解决方式条款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合同主要条款与示范文本】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n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n  (二)标的;\n(三)数量;\n(四)质量;\n(五)价款或者报酬;\n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n  (七)违约责任;\n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n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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