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黔西南药品广告审批条件
1、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申请人必须是具有合法资格的药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经营企业。
2、药品经营企业作为申请人的,必须征得药品生产企业的同意。
3、申请人可以委托代办人代办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申办事宜。
二、黔西南药品广告审批材料
1、广告审查表;
2、与发布内容一致的样稿(样片、样带)和电子化文件;
3、如有委托关系,应提交相关的委托书;
5、企业真实性保证材料;
6、企业的营业执照;
7、产品注册证明文件或者备案凭证、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标签和说明书;
8、生产许可文件。
三、黔西南药品广告审批法律依据
1、《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第五条药品广告的内容应当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说明书为准。药品广告涉及药品名称、药品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药理作用等内容的,不得超出说明书范围。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19年修订)
第四十八条发布药品广告,应当向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有关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决定;核发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应当同时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四十九条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责令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的药品,在暂停期间不得发布该品种药品广告;已经发布广告的,必须立即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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