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遇到商品房延期交付的状况时,通常可以考虑运用以下几种策略来寻找合同解约的途径:首要条件是,如果购房者希望解除目前的合同约定,应当先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送一份书面的催告信函;接下来,当经过了书面催告且经过漫长的三个月时间以后,倘若房地产开发企业仍未履行其交房义务的话,此时购房者就拥有了法律赋予的合同解除权;
第三点需要注意的是,购房者所享有的合同解除权,自催告信函日期起开始计算,历经三个月后即告失效,而这一权利将持续至一年后才会结束。在此一年内,购买人有权随时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解除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
规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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