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作为业主来说,在接到法院的传票时,必须积极应诉,不要采取逃避或者不予理睬的方式缺席,这样法院在判决时会对你的不应诉做出败诉处理。应诉也是对法律的尊重。如果确实不行,可以委托律师处理。
2、作为业主来讲,拒交物业费必须是有理有据的。不能说我觉得你没做好,所以我不交。必须要有有力证据证明物业确实没做好,给你的生活质量带来了影响,无法正常生活。
3、提供的证据要有明确日期,相片清晰,内容清楚明白,能够说出具体位置。比如安保睡觉,不能定期巡逻,必须要有明确的证据证明。摄像头损坏,需要有损坏的证据,而且是从什么时候损坏,一种未修理。垃圾不能及时清理等。
4、尽可能邀请其他业主一道前往应诉。毕竟作为业主而言,如果旁听时,物业不承认不作为,业主会发出嘘声。看到众多业主在场,物业公司还是很有压力的。不敢随便乱说,否则是搬起石头砸自己脚。
5、如果证据被采信,那物业公司肯定需要承担过错的。如果证据不被采信,尽量和物业公司达成调解。其实物业公司最终的目的就是为了收到物业费,而不是真的整死小区业主。只要你能同意缴费,一般物业公司都会打折收取。
6、千万不能不理不睬,只要走上起诉程序,那就必须接招。否则,你不理不睬的话,物业公司在收不到钱的时候,会向法院申请执行,并将你列入失信黑名单,这是最得不偿失的。会影响自己的工作自己的未来,给自己带来无尽的不便。
不管什么时候,只要接到法院传票,都应该积极应对,实在不行,委托懂法律的业主,或者直接请律师帮助。一般来说除非有明显证据证明物业不作为,否则业主很难胜诉。尽可能调解吧。
一、业主权利
1、专有部分的所有权
对于建筑物内专有部分的住宅、经营性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2、共有权
业主的共有权包括区分所有建筑物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建筑区划内配套建设的公共场所、场地、设施的共有权;共有道路、车位的共有权;建筑物区划内配套建设的车位、车库的法定用役权。
这种共有权包括使用权、收益分配权、危险和妨害的排除请求权。
3、共同管理权
共同管理权是维护共有部位和共有物物理性能以及保证配套设施运行的权利。根据我国《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业主义务
(一)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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