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
时间:2023-05-08 10:10:16 25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2)债务人有一个以上普通债权人的,债务人在清偿债务时,恶意串通其中一个债权人,将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抵押给债权人,丧失履行其他债务的能力,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损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抵押。(三)抵押人的行为可能损害抵押物或者使抵押物价值显著降低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物毁损、贬值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与毁损、贬值相当的担保。(4)抵押物在抵押合同订立前已出租的,抵押人应当将租赁事实书面通知抵押权人,原租赁关系不受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成立后,抵押物出租的,已登记的抵押权不受租赁关系的影响。(五)抵押期间,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转让抵押物的,应当提前向抵押权人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价款。转让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物的行为无效。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转让,也不得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债权的抵押权应当同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六)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顺序。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可以约定变更抵押顺序和有担保债权的数额,但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权的变更不得对其产生不利影响。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权,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抵押权的优先权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内,免除其他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继续提供担保的除外。(七)债务履行期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抵押权人有权自扣押之日起收取抵押物的自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抵押权人未通知债务人清偿法定孳息的除外。(八)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尚未清偿的,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可以协议将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他人利益的债权人、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物。抵押物折价、拍卖、变卖后,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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