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提供的担保是向法院提供的,是司法程序中的担保,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因此,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担保要得以成立,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必须是已经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因为执行担保是在执行中的法律问题。
需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因为执行担保将导致暂缓执行,使申请执行人的利益暂时不能得到实现。这种对自己权益进行处分的权利只能由申请执行人(即权利人)自己行使,他人不能代替。如果权利人不同意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仍要求按法律文书执行的执行担保就不能成立。
要由被执行人提出要求。执行担保是将使生效法律文书暂缓执行,这就必须由被执行人向法院提出要求,说明将以自己的财产或担保人的财产作为履行法律文书的担保。
由法院进行审查,从而决定是否准许执行担保成立。因为在执行程序中,有关各方(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法院)之中,法院是处于主导地位,它应该决定是否准许执行担保成立。这就是要必须先进行审查。审查主要是查明:其一,担保有无违反国家法律、政策和社会公共利益之处。在司法实践中,会遇到虽然各方当事人都一致同意进行担保,但都是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政策的规定的情况。其二,作为担保物的财产的实际价值应等于或大于被执行人村的的价值。其三,担保人是否具有代偿能力。这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第一,担保人有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担保人是否属于有关部门明文规定不准作为担保人的。如国家机关不应作为担保人;各级财政、税务机关不得为企事业单位(包括个体经济)进行担保,等等。均由法律、法规明文所规定不能作为担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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