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段内容讲述了债务人无法偿还到期债务时,一般保证责任所产生的责任是担保人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同时,还提到了连带保证责任和一般保证的区别,其中一般保证具有先诉抗辩权,而连带保证人则没有这种权利。
在债务人无法偿还到期债务时,一般保证责任所产生的责任是,担保人将为其承担清偿该债务的责任,即在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时,担保人将履行其责任并清偿债务。二、连带保证责任;其所付的责任是,当债务以到清偿期,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或保证人偿还债务。当保证为一般保证时,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即保证人在债权人未就债务人的财产申请强制执行或执行担保物权未果前,拒绝债权人的请求偿还的权利。连带保证人没有这种权利。
担 保 人 权 利 与 债 务 人 责 任 的 关 系
担保人在债务人违约时,有权就债权人应得的债权的优先受偿权向债务人追偿。然而,担保人的权利与债务人的责任之间存在一定的关系。担保人承担的担保责任具有一定的连带性,这意味着担保人承担的担保责任不能超出其担保的范围。此外,担保人的权利也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例如其对债务人的追偿权不得影响债权人的追偿权。在担保合同中,担保人和债权人应当明确约定担保的范围、期间和方式等事项,以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保证责任在债务人无法偿还到期债务时产生,担保人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或保证人偿还债务。保证责任具有一定的连带性,担保人承担的担保责任不能超出其担保的范围,同时其权利也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在担保合同中,担保人和债权人应当明确约定担保的范围、期间和方式等事项,以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七条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三百九十四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四百二十五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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