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在国内转厂销售如何纳税?》(2004-4《涉外税务》P76)对何小姐的回复似有问题,谈几点看法。
何小姐问得是请问外商投资企业在国内转厂销售怎样纳税?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怎样纳税?回答得是老外商投资企业间接出口只有在老企业之间按照免税处理(简单地写)。
国内转厂销售的提法就不符合法规规范。从回复的内容来看,是讲的老外商投资企业间接出口问题。在外商投资企业范畴里没有厂的法定概念。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资企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法定概念。外商投资企业是国务院的法定概念。具体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名称,都叫公司。所以,笔者看到这个题目就认为是外商投资企业在国内转给内资工厂销售。从法律层面上丝毫看不出是问老外商投资企业间接出口问题的。因此,如果按照题目来回答这个问题,绝不应回答为老外商投资企业间接出口问题。文不对题。再说,人家问得是没有定语老的宽泛概念外商投资企业的问题,怎么回答得只是外商投资企业的一部分——老外商投资企业的问题?还有,人家问得是国内转厂销售,怎么能回答间接出口?笔者孤陋寡闻,真心希望给于指点——在哪个文件里有国内转厂销售就是间接出口。
老外商投资企业间接出口问题,已被国税发[1999]189号文废止了。这里还回复只有在老企业之间按照免税处理不合时宜。国税发[1999]189号文明确规定,自1999年11月1日起,老外商投资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由原出口免税办法改为出口退税办法。如果老外商投资企业要求对出口货物继续免税经批准同意后,可执行到2000年底。从2000年1月1日起,其出口货物改按退税办法。现在早就过时了:老外商投资企业2000年底后对进料加工就全部没有免税的了,怎么现在还会有在老企业之间按照免税处理!?
何以有老外商投资企业之说?老外商投资企业进料加工不免税的理论原因是什么?1994年税制改革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产品仍实行免税。1995年2月21日国税发[1995]012号文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对1994年1月1日以后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生产出口的货物增值税实行零税率。这就是说新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出口退税。1993年12月31日以前的,就称为老外商投资企业,仍实行出口免税。因为新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出口退税了,老外商投资企业,仍实行出口免税,所以才会有国税发[1996]123号文规定,(国税发[1994]239号)的有关规定仅适用于老企业之间开展的间接出口业务。2000年底以后,老外商投资企业也实行出口退税了,很显然老企业之间开展的间接出口业务就不复存在了。从道理上看,上游企业免税了,下游企业出口再退税,国家不是多退税了吗?这不是就形成WTO所反对的政府补贴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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