棚户区改造后房屋产权证明是否为房产证?
时间:2023-07-05 10:55:14 42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棚户区,一般指简易房屋和棚厦房屋集中区,城市中缺少规划,导致宅院分布凌乱不齐,斜路、死路、圆弧路太多,结构简陋,抗灾性差即抗震、防火、防洪性差,居住拥挤,功能差、居住环境差、无道路、无绿化、无公共活动场地、采光通风差的房屋集中的地方。

棚户区改造房是可以有房产证。但是会涉及以下问题:

1、短期内不能办理。原因多方面,政府主要是考虑不能确权这么多的房子,冲击房地产市场。

2、缴纳税赋不确定。因为负责棚户区改造的房地产是比较吃亏的,房地产先投入资金改造棚户区,处在资金链不健全的时候,是不可能负责棚户区这部分的税款的。因为房地产没有销售业绩,棚户区改造居民就要缴纳契税。

3、改造后因此而产生了许多的二套房三套房甚至多套房,政府不易定这部分的税赋。

棚户区改造的原则

1.完善安置住房选点布局

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实行原地和异地建设相结合,以原地安置为主,优先考虑就近安置;异地安置的,要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就医、就学、出行等需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安排在交通便利、配套设施齐全地段。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棚户区改造规划、城市规划、产业发展和群众生产生活需要,科学合理确定安置住房布局。要统筹中心城区改造和新城新区建设,推动居住与商业、办公、生态空间、交通站点的空间融合及综合开发利用,提高城镇建设用地效率。鼓励国有林区(林场)、垦区(农场)棚户区改造在场部集中安置,促进国有林区、垦区小城镇建设。

2.改进配套设施规划布局

配套设施应与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同步规划、同步报批、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编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应做好与棚户区改造规划的衔接,同步规划安置住房小区的城市道路以及公共交通、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安置住房小区商业、教育、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具体配建项目和建设标准,应遵循《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要求,并符合当地棚户区改造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的具体规定。

棚户区改造是需要严格基于当地政府的有关政策规定来执行的,特别是对于不同的地区因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所认定的具体事项也是不同的,如果涉及到在棚户区改造中存在违法的行为,那么是需要追究有关法律责任和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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