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诈骗罪既遂是否能够追究刑事责任
时间:2023-12-12 04:05:10 446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股票诈骗罪既遂是否能够追究刑事责任

股票诈骗罪既遂刑事责任的追究:

1.以股票诈骗的形式构成诈骗罪既遂的,一般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2.诈骗数额巨大或情节严重的,处3-10年有期徒刑;

3.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或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股票交易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没有股票交易诈骗罪这个罪名,对于股票交易诈骗的行为涉嫌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发行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有效证明文件或者相关凭证、单据的,或者是利用募集的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等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应当立案追诉。

三、股票诈骗罪的构成有什么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有价证券的发行和管理制度以及公私财产的所有权。犯罪对象必须是国库券和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的行为。行为人在明知有价证券是伪造、变造的情况下,仍然用以骗取公私财物。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本罪的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使用的是伪造、变造的有价证券,但为了非法占有公私财物,进行诈骗犯罪活动,从而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    第二百一十条 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n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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