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时间
时间:2023-03-19 14:41:18 7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多久返还可以在工程合同中约定,可以约定达到期限后一次性返还,也可以约定到一定期为时段,分期返还。质量保证金一般是约定在工程款结算时扣留相应的比例与数额。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一、拖欠工程款纠纷如何处理

拖欠工程款纠纷处理: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督促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拍卖该项目。建设项目的价格优先考虑折扣或拍卖价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验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折扣赔偿承包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一)修复后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二)修复后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要求参照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折扣补偿。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转包合同无效工程款应该怎么结算?

存在工程非法转包的情况下,建设工程将涉及发包人、承包人和转承包人三方主体的关系,也涉及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以及承包人与转承包人之间签订的工程转包合同两个合同关系,工程款结算也因此需要考虑以下三方面的关系。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工程款结算:在以往一些司法实践中,有认为无效的转包合同不应影响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因此双方仍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工程款结算。但是,这种处理等于变相认可了承包人随意转包工程、破坏建筑市场秩序的行为,似有不妥。考虑到承包人非法转包工程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且其事实上在合同签订后并没有任何实际的履约行为,其行为是违法行为同时也是违约行为,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计算工程价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支付其所支出的成本,而对于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中包含的管理费和利润等则属于非法利益,可以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4条的规定予以收缴。实践中,裁判机构也有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按照实际施工人的资质等级据实结算工程款,但其裁判宗旨仍应符合“任何人不得从其违法行为中获利”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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