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挪用资金罪立案之前归还挪用款项通常可以视为对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减轻处理的一种方式。
这种积极的还款行为,无疑表现出了犯罪嫌疑人对于自身违法行为的深刻反省和懊悔之情,因此在司法审判过程中,法院将会将其视作一项重要的从轻或者减轻刑事处罚的情节加以考量。
然而,需要明确指出的是,尽管如此,这并不代表犯罪嫌疑人一定能够获得无罪释放或者免于刑事处罚,因为最终的量刑结果仍然需要根据整个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估与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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