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有悔改表现、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可以减刑。其中,重大立功表现包括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并经查证属实、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突出表现、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
根据《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如果有以下重大立功表现之一,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重大立功表现包括哪些
标题:重大立功表现包括哪些?
根据我国《刑法》第68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重大立功表现等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而重大立功表现的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 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指犯罪分子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提供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关的重大犯罪事实及证据,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使案件得以侦破。
2. 查证属实:指犯罪分子提供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并经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3. 重大案件立功: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检举、揭发、提供重要线索,使得国家、集体财产或他人人身权利受到重大损失的案件得以侦破或者得以妥善处理。
4. 重大案件重大立功: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检举、揭发、提供重要线索,致使国家、集体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他人人身权利受到严重侵犯的案件得以侦破或者得以妥善处理。
5. 其他重大立功表现:指不属于上述情形,但具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的情形。
根据《刑法》第68条规定,犯罪分子有重大立功表现,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而具体哪些情形属于重大立功表现,则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重大立功表现的认定,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综合评估。
根据《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有重大立功表现,可以减刑。而重大立功表现的具体情形包括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重大案件立功、重大案件重大立功和其他重大立功表现等五种情形。这些情形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综合评估。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重大立功表现的认定,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综合评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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