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本法规将全面深入地分析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到的特定角色和影响,同时也会全面评估他是否实际参与了犯罪行为。在此基础上,将给予适当的从宽处理,减少基准刑的百分之二十至五十之间;对于那些犯罪行为较为轻微的从犯,将进一步减少基准刑的五成以上,甚至根据情况依法免除其刑事责任。
对于那些积极退赃或赔偿损失的人士,我们将会综合考虑他们的案件性质,观察他们在退赃或退赔过程中对于破坏结果的补救能力,他们的退赃金额以及他们的主动性等多方面因素。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能会减少基准刑的三成以下;
然而,对于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行为,我们将采取更为严格的标准进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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