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住院因故不能办理现场结算的,出院时医疗费先由个人垫付,并于出院后30天内持相关资料到部门办理报销手续。
1.下列情况下参保人需要到社保部门办理住院基本医疗费报销手续
(1)在已联网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但因电脑故障或其他特殊原因未能在定点医疗机构现场结算基本医疗费用;
(2)在未联网的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基本医疗费用;
(3)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基本医疗费用。
2.办理市内住院基本医疗费报销所需资料
(1)疾病诊断证明原件;
(2)医疗收费收据(发票)原件;
(3)费用明细汇总清单原件;
(4)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转院证明原件(限转院者);
(6)本人银行存折原件及复印件(综合基本参保人和本市户籍城乡居民参保人除外)。
注:如在定点医院已办理社保登记但因电脑故障等未能办理现场结算的,除上述资料外,应由定点医疗机构在收费收据背面写明未能结算原因并加盖收费专用章;如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但未办理社保登记的,除上述资料外需另附书面说明一份。
3.参保人在东莞市外医院住院并于2010年1月1日之后出院回社保部门报销的,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1)疾病诊断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住院收费收据(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3)医疗收费明细清单原件(若无,必须提供各项目注明收费金额的医嘱复印件,加盖医院收费章);
(4)住院病历复印件;
(5)出院小结复印件;
(6)入院前门诊病历原件及复印件;
(7)《东莞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异地就医批复意见(以下简称“《异地就医批复意见”)及附件的原件及复印件(限2010年1月1日后办理异地就医登记者)或《东莞市基本医疗保险长期外地居住(工作)人员申报表复印件(限2010年1月1日前办理异地就医登记者);
(8)转院证明(限转院者)原件;
(9)本人社保卡及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他人代办的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10)本人银行存折原件及复印件(综合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和本市户籍城乡居民参保人不需提供此项);
(11)社保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4.住院规定及待遇标准
5按规定办理申报手续后,报销金额是否到帐的查询方式及报销金额的领取方式
参保人每次送报的医疗费报销申请,资料齐备、准确且符合规定的,从送报之日起25个工作日后通过相应的银行发放报销款项;情况特殊的,视具体情况适当延长。
报销款项到帐后,参保人只需凭社保卡、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到银行领取:
(1)持社会保险金卡的参保人,凭社保IC卡(或对应的存折)到广东发展银行任一网点均可支取;
(2)持社会保险银卡的参保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材料、报销时所提供的银行存折到相应银行支取;
(3)城乡居民,凭社保卡(或对应存折)到东莞银行任一网点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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